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5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第十章 排放及其他廢(污)水管理 第45條 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之: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設浮油攔除設備。二、於作業區域,設置適當廢油、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收受設施。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