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
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之設施為之:
一、於作業區域周圍水面,佈設浮油攔除設備。
二、於作業區域,設置適當廢油、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收受設施。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