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船舶解體業應於拆解場所四週設置截流設施,並採取下列措施。但設置截流設施有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足以防堵廢水污染水體…
- 第46條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日排放至每公頃魚池之廢水量,在四立方公尺以下。二、每公頃魚池容納二百頭豬…
- 第46-1條飼養豬隻或牛隻之畜牧業,應採行下列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一: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
- 第47條自來水廠為維持正常供水,於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原水懸浮固體濃度超過每公升二千毫克或濁度超過二千濁度…
- 第48條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
- 第49條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設置之油脂截留設施、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應定期清理維護,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
- 第49-1條事業運作之物質為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污染物項目中之有機物者,其貯存與輸送前述物質之設施,應視滲漏潛勢,選用足以防止滲漏之適…
- 第49-2條事業收容處理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每日記錄前述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載運車輛…
- 第49-3條營建工地施工期間,於其周圍排水溝排放管線底部、進入水體處及其周圍環境,形成可見之沉積污泥時,營建業主應予以清除,或依主管…
- 第49-4條事業屬設置洗腎治療(血液透析)床(台)之診所(以下簡稱洗腎診所)應於營運前,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
- 第49-5條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後始取得畜牧場登記證者,應於營運前…
- 第49-6條前條第三項廢(污)水管理計畫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者,飼養豬隻二十頭以上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應依下列規定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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