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5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指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之所有污染源,其排放之總量造成該水體水質之變動,不得超過依本法第六條所訂之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