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注入地下水體,指利用鑿井、注入管線或加壓設施等設備,將事業廢(污)水灌注至地下水體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將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注入地下水體之行為,非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稱之注入地下水體。 本條定義的名詞 注入地下水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