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2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3-2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種類如下:一、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二、油品、藥(品)劑、農藥、化學肥料、調味劑、清潔劑。三、淤泥。四、廚餘、動物屍體、排泄物。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