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3-1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線及溝渠。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設備。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本條定義的名詞 輸送或貯存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