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軍事機關進行查證工作時,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為前項檢查或鑑定時,受檢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