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6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基本措施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