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31條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3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劃定為總量管制之水體,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予以監測:一、排放廢(污)水量每日超過一千立方公尺者。二、經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認定係重大水污染源者。前項監測結果、監測儀器校正,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