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8條 法規:土壤處理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8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規定,先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事業經核准之水措計畫於取得土壤處理許可證後,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