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4條 法規:土壤處理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水質保護目 第4條 下列地區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