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8條 法規: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8條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