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3條 法規: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認為轄區內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虞者,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會同當地憲兵或該單位環保業務承辦人員前往檢查或鑑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