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之改善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對於需採取噪音防制措施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提出改善計畫。二、對於附近原有建築物,輔導(增)建防音設施。三、其他應採之防制措施。前項第一款改善計畫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噪音發生源之構造、位置及其影響。二、噪音之音量及頻譜分析。三、改善措施。四、改善進度。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