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第2條 法規: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噪音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2條 軍事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軍事單位)之場所、工程、設施及機動車輛、航空器等裝備之噪音管制,於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一、國家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之時間、地區及場所。二、軍事單位實施演習、戰備任務訓練、例行火砲測試、武器研發測試及未爆彈(不發彈藥)銷爆(燬)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前項所稱軍事單位,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本條定義的名詞 軍事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