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4條 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4條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基本資料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