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噪音管制目 第13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依營建工程之工期定之。許可期間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公私場所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營建工程之設施應於屆滿前一至二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噪音檢測報告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許可期間依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