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5條 法規: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5條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檢討修正;必要時,得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隨時更新。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