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有關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蒐集及彙整分析,建立災害潛勢資料庫,並依法公開;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前項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