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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檢討修正;必要時,得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隨時更新。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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