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水泥業以外,其他行業別之加熱設備或程序,使用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準用附表二、附表三及第六條規定。
但特定行業另有規定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排氣中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規定項目者,應優先適用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