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標準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燃燒過程排氣中之氧氣百分率以百分之六氧氣為參考基準,污染物濃度及排氣量依下列公式計算校正之:21-OnC=────‧Cs21-Os21-OsQ=────‧Qs21-On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