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8條 法規: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8條 除水泥業以外,其他行業別之加熱設備或程序,使用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者,準用附表二、附表三及第六條規定。但特定行業另有規定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排氣中氧氣百分率參考基準規定項目者,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