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8條 營建工程施工規模達下列條件之一者,營建業主應依附表四及附表五規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監測儀表及攝錄影監視系統(至少須具備二支以上攝影鏡頭),並依表列項目及頻率進行記錄,記錄之影像及資料應保存一個月備查:一、工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且工期達一年者。二、外運土石體積(鬆方)達一萬立方公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