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3條 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及每年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