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1條 法規: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2-1條 機車排氣檢驗站地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轄區外者,應於遷移前,向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認可證及陳送新址籌設之申請文件,由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認可證並轉送籌設申請文件予新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