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第13條 法規: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13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該引擎族之合格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明,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依附錄四規定辦理召回改正:一、申請文件或應申報文件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二、違反第九條規定,二年內受限期改善之處分,累計達三次。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