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計畫目的。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三、執行時程及進度。四、預期效益。五、人力配置。六、經費分配。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