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執行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三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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