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予減列查驗機構人員清冊所載之該查驗人員:
一、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等證明文件虛偽不實。
二、參加第二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連續三次未取得訓練合格證明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且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於查驗機構人員清冊減列之查驗人員,三年內不得登錄於查驗機構之人員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