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於人員清冊之查驗人員每年應至少執行一件全程查驗案件。
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當年年底前完成至少八小時與溫室氣體查驗技巧、方法、技術或案例分析之訓練課程。
查驗人員屬新增登錄於人員清冊者,應於登錄年度之次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