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第23條 法規: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相關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減量對策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其生產過程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事業製造或輸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排放溫室氣體,應符合效能標準。新建築之構造、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第一項、第二項效能標準及前項減緩溫室氣體排放及查核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