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首次申請獎勵額度且未開立帳戶者,應至指定資訊平台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帳戶。
每一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限申請一帳戶,供核定獎勵額度管理之用。
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6-05-0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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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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