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獎勵額度案件,應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審查;依審查完成之結論,核定獎勵額度及其編…
- 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文件,得要求事業及相關單位列席審查會議;必要時,得現場勘查。
- 第11條溫室氣體減緩換算獎勵額度之計算,以年為期,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
- 第12條獎勵額度之使用條件如下:一、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二、總量管制實施時,扣減抵銷超額量。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 第13條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已核發之獎勵額度:一、違反第六條規定。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提供不正確資料、…
- 第14條減緩措施換算獎勵額度之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總量管制實施日止。事業以溫室氣體排放源效能標準施行前之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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