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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氣候變遷目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23條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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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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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申請者提交文件變更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一、基本資料變更:應於額度申請時,檢具…
第18條
除申請排放源帳戶開立之審查期間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期間為六個月;未能完成者,得延長六個月,並以…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額度通過後,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核定減量額度及其編碼,並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之排放源帳戶。前項減量額度…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辦法相關審查作業,得設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減量額度之用途如下:一、國內排放源自願減量之抵換。二、相關法規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之抵換。三、其他經中央主管…
第22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審查通過之先期專案、抵換專案及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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