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額度通過後,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核定減量額度及其編碼,並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之排放源帳戶。前項減量額度編碼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