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減量方法認可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
(三)申請單位聯絡方式。
(四)減量方法草案名稱。
(五)減量方法草案範疇類別。
(六)如參考既有之減量方法,其名稱。
二、查驗機構評估結果。
三、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性後,應將減量方法草案公告於指定資訊平台十五日以上,進行公眾意見蒐集後,始得進入實質審查。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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