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二章 廢氣燃燒塔 第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