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
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
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