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4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4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日前設立之廢氣燃燒塔、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設備元件、廢水處理設施及冷卻水塔,其施行日期依附表二規定。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