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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公私場所經主管機關於其周界遙測篩選結果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周界排放標準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完成指定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或其他設備之檢查作業。
公私場所有實際困難無法於前項一個月內完成指定石化製程之檢查作業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得展延檢查作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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