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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石化製程歲修期間,含有揮發性有機液體之管線、操作單元進行氣體置換與管線清洗時,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廢氣,並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始得排放。
前項防制設備削減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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