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6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第五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及槽車 第26條 執行裝載操作循環前及完成後,應確保槽車裝卸口為氣密狀態。裝載操作作業執行期間,應有人員於裝載操作設施進行監看。裝載操作或以槽車運輸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等物料,應符合附表二所列之規定。但槽車使用國際標準化學油槽櫃形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