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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公私場所應記錄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每次操作之操作時間、裝載量及裝載之物料,並保存五年備查。
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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