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十五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其分類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蘭、管牙、快速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等。
但下列設備元件不適用本章規定:一、流經該設備元件之流體中,其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比小於百分之十者。
二、屬於真空設備元件者。
三、設備元件埋於地下無法量測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