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5條 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五章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 第25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操作設施應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系統連通至下列設備之一:一、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二、具有第十六條規定之儲槽。三、能使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或排放濃度二百ppm以下之污染防制設備。裝載操作設施之排氣係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排放濃度三百ppm以下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