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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五百七十mmHg以上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採用壓力槽。
二、非採用壓力槽者,應裝設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一百ppm以下之污染防制設備。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儲存物料之實際蒸氣壓小於五百七十mmHg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採用浮頂槽。
二、採用固定頂槽者,應裝設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鍋爐或加熱爐之爐膛火焰區,或其他使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一百五十ppm以下之污染防制設備。
儲槽之排氣係採非破壞性物料回收處理方式,其削減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或排放濃度三百ppm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因安全考量無法符合前三項規定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報經主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以核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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