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對製造者或進口者之廠(場)區、成品儲槽、油庫、銷售地點或其他公私場所,查核相關資料或檢測燃料品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