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6條 法規: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本標準所稱綠帶,指短草或地被植物所覆蓋,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其樹木栽種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每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每二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十株以上高度低於四公尺之矮樹。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綠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