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監測設施之位置。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生空氣污染物最大濃度值(長期及短期)之區域。特殊性工業區應設置監測中心管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